明代的科举考试 吸取了唐、宋以来的经验教训 使科举考试更加完善、严格 关于考官的选任 考试的程序、禁例等都有一套完整的规定 以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明代的乡试在秋八月于各直省的省会举行 共分三场进行。首场于八月初九日举行 次场在八月十二日举行 第三场在八月十五日举行。在考试前 要先组织好一个考试工作小组 即参与负责考试工作的各类官员。

1.内帘官的先用、职责

乡试的考试官员 包括内帘官和外帘官。所谓内帘官 即在考场内的主考官和同考官 所谓外帘官 即在考场外的提调官、监试官等官员 其中尤以内帘官为重要。

(1)内帘官的选用

明初 十分重视内帘官的选授。一般来讲 南、北两直隶乡试主考官都用翰林院官员充任。而各行省主考官 事先从儒官、儒士中聘取明经公正的人充当。因而 造成了不是朝廷的命官而多次主持乡试的情况。这种情况表明 明初主考官、同考官的选聘 注重学识和修养 而不以是否为朝廷的命官为标准。景帝景泰三年(1452年)规定 凡乡试 各行省布政司、按察司正官会同巡按御史共同推保三十至五十岁之间的现任教官充当考官。从此以后 现任教官主持乡试 遂成为后世的定例。但现任教官职卑位低 难以与外帘的监试官抗衡 致使主考官的职权为外帘官所侵 外帘官干预考试工作。因此 不断有人提议 各省乡试的主考官 也要任用翰林官。成化十五年(1479年)御史许进提出:各省乡试应按南、北两京之例 都以翰林院官员为主考。但宪宗朱见深并未采纳他的建议 只是发布戒谕 禁止外帘官侵夺内帘官的权限。弘治十四年(1501年) 国子监祭酒谢铎提出:各省乡试主考官都是巡按御史和布、按两司正官所聘用的教官充当 而教官职卑位低 听从他们的指使 以至于外帘官预先决定录取名额 名义上是为了防止舞弊 其实开了行贿请托之门 使科举之法败坏。因此 请求以各部有文望的大臣二人 充当各行省乡试的主考官。这一建议也未被采纳。

嘉靖七年(1528年) 根据兵部侍郎张聪的建议 各省乡试分别遣派京官二人为主考官 但这一作法仅实行了两次就废止了。万历十一年(1583年)正式废止了现任教官充当乡试主考官的作法 规定乡试的主考官 浙江、江西、福建、湖广等行省用翰林院编修、检讨等官充当 其他行省用六部属官、六科给事中充当。同考官也多以进士出身的官员充当 而兼取一、二名教官了。

(2)内帘官的职责

主考官主持一省的乡试 职责重大。具体讲 主考官负责出试题 审定考生答卷 决定考生的名次及录取与否。乡试完后 负责将所取中的举人名单、试卷一并奏报皇帝审查。同考官辅助主考官出题、阅卷。

主考官和同考官主持乡试 受到朝廷很高的礼遇 文臣们以被聘为主考官为荣。凡被聘为主考官和同考官 地方政府先期分别赠送一定数量的“文币”作为聘礼 主考官、同考官收下聘礼后 要在考试前进入考场 准备出试题等有关事宜。关于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的具体时间 成化二年(1466年)规定 内帘官在首场开始前两天 方许进入考场。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后 即将考场的大门锁上 并派专人把守 以防止走漏试题等舞弊行为。

(3)内帘官的数量

关于各行省乡试内帘官的数量 洪武十七年(1384年)规定 两京及各行省乡试主考官都用二人 同考官都用四人。英宗天顺三年(1459年)起 又增加了考官的数量 规定南、北两京乡试《易》、《诗》、《书》三经各添考官一员。以后历代相沿 遂成为定例。

2.外帘官的选用、职责

外帘官 是各省乡试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官员 包括提调官、监试官、供给官等官员 他们的选用和职责也有专门的规定。

(1)外帘官的选用

在众多的外帘官中 包括提调官一员 两京用应天府、顺天府官员充当 各行省由布政司官充当。监试官二员 两京由监察御史充当 各行省用按察司官充当。供给官一员 两京用应天府、顺天府属官充当 各行省用府官充当。其他官员还有 收掌试卷官一员、弥封官一员、誊录官一员、对读官四员 这些官员都从为官清廉谨慎的品级较低的官员中选用。巡绰、监门、搜检怀挟官各四员 两京由五军都督府委派武职官员充任 各行省由守御官充任。此外 誊录官手下还有众多的书写手 由各行省的府学、州学和县学诸生中选用 他们不是朝廷的命官。

(2)外帘官的职责

外帘官的职责 主要是维持考场纪律 提供服务等工作。如提调官、监视官负责看守考场门户 当内帘官进入考场后 马上封锁考场内外门户 不许私自出入 走漏试题。如果中间需要供给物料或分送试题 则提调官与监视官共同监视开启门户 检查出入。事毕后 立即封锁门户。考生答完卷后 即送收掌试卷官收受 再送弥封官弥封 送誊录官誊录 送对读官校对誊录之误;然后再送主考官、同考官阅卷。所有这些过程 提调官与监视官只能监督而不得干预。搜检怀挟官 负责搜身。凡每场考试在考生进入考场时 要一一进行搜检。考生除携带答卷纸、笔砚外 不允许私自携带片纸只字。违者如被搜出 即将考生赶出考场 并将考生的姓名登记于本籍 使他从此失去参加乡试的资格。

巡绰官 负责巡视考场 维持考试秩序 禁止考生喧闹 互相交谈 监视帘内、帘外官员 防止走漏消息。

收掌试卷官 简称受卷官 负责收掌考生答卷 并立案备查 防止将试卷丢失。

弥封官 负责将考生答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 防止作弊 也要登记备查。

誊录官 负责监视、指导书写手誊录答卷。每一书写手都要按考生原卷逐字逐句地抄写一遍 不许有任何差谬、脱漏及添换。誊完试卷后 要在卷末书写誊录人员的姓名 以备检查。

对读官 负责校对誊录卷的错误。对读官两人一组 一人读考生所作原卷 一人校对誊录卷 须一字一字用心校对 务使相同。卷末要书写“某人对读无差”的字样。当时规定 考生答卷用墨笔书写 书写手、对读官用红笔书写 考试官阅卷用青笔 不得违误 造成混乱。

自景泰年间规定各行省考官用现任教官充当后 由于主考官、同考官职卑品低 往往受外帘官的控制。成化六年(1470年) 朝廷颁布禁令 禁止监临等官侵夺考试官的职权。孝宗弘治四年(1491年)进一步规定 外帘官不许干预帘内的事 布政司、按察司官及巡按御史要以礼厚待考官 不得欺凌斥辱。考生文章的好坏优劣 全由考试官决定去取 不许帘外另立五经官判卷 侵夺考试官的职权。如果考试官不称职 取士不当 刊刻乡试小录有差谬等 考试官及保举官一体治罪。

上述这些官员 包括内帘官和外帘官都在乡试开始前已组织好 到开考前两天 即八月初七日 主考官与同考官进入考场。在封闭的考场内出考题 考场内有吏役人员连夜赶印试卷 到八月九日首场考试时 考生才能进入场内应试。

3.应试之苦

明代科举考试 是选拔官僚的重要措施 考生参加科举考试是为了谋取官职。因此考生不择手段 营私舞弊行为很严重 这也导致了防范措施更加周密、严厉 考生参加科举考试也很苦。

(1)考生资格

参加乡试考生的资格 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颁布的科举成式规定 凡已学有所成的国子监监生、府、州、县学诸生 尚未取得官位的读书人、九品以下的低级官员 只要有关部门考核其人“资质敦厚 文行可称” 都可以参加科举考试。此外 明代科举考试也间或允许一二性资异敏、精通三场文字的童生 使他们与诸生一起入场考试 这些尚未入学的童生 当时称为充场儒士。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十二月规定 允许宗室子弟以儒士的身份参加科举考试 考中者可以获得出身资格 但终万历朝并没有实行。至崇祯四年(1631年)宗室子弟才真正参加了科举考试 并有一些人取得了进士的资格。

洪武年间规定 各地儒学训导、罢闲官吏、倡优之家、吏卒之徒及正在居父母丧的各类人物不允参加科举考试。

由于参加科举考试乡试的读书人很多 明英宗正统九年(1444年)规定 所有应试人员都须参加预试 由提学官考选 合格的方准参加乡试。这种由提学官主持的预试 又称为郡试或小考。此后 凡应乡试的人 都需经提学官会同地方官、教官考选。只有优等生员才有资格参加乡试。

(2)应试准备

考生在入考场之前 要自己准备好试卷、笔砚等物。每场需草卷、正卷纸各十二幅 卷首要书写考生的姓名、年甲、籍贯、三代姓名和本经(即考生在学时所专习的一经 为《诗》、《书》、《礼》、《易》、《春秋》之一) 南、北两直隶考生要到京府 各行省考生要到各布政司印卷置簿 附写于缝上用印钤记 并将印卷官姓名用长条印印于卷尾 然后还给考生本人。

在开考前两天 还要对考场进行编号 写明某行某号系某处考生某人号舍 并在号舍外张贴考生姓名 揭榜晓示诸人。

(3)应试的艰辛

乡试开始之日 即八月九日 参加乡试的考生要提前到达考场外 准备黎明时入场。按规定 考生除允许携带已印好的草卷、正卷及笔砚外 片纸只字不许带入 因此考生入场时受到严格的搜身。明末人艾南英在《天佣子文集》中 以自身的经历讲述了应试之苦 他说:考试入场前 考生们解开衣裳 左手拿着笔砚 右手拿着衣袜 排着队站在甬道里 听候点名 依次走到督学的面前。每一位考生由两名搜检军搜身 从头到脚 仔细搜查 往往需几个时辰才能搜完。此时 考生自腰际以下都冻僵了 几乎不知道自己身体发肤之所在了。这种搜身 没有一点礼待士人的样子了。

考生进入考场后 按号舍的编号每人一间号舍 号舍外有一名军丁看守 禁止讲问、冒名顶替。考生在黄昏时要交卷 如仍未完成 发给三只蜡烛 烛灭后即扶出场外。

如果发现考生作弊 按规定予以很重的惩罚。洪武七年(1374年)规定 在考生点名进场时 要严行搜检 入舍后详加伺察 如发现考生怀挟文字、越舍与他人交换答卷等违法行为 要在考场前枷号一个月 然后斥革为民。

对此 明末人沈德符指出:“科场之禁 在唐宋甚宽 如挟策者 亦止扶出 不锢其再试也。本朝此禁甚严 至三木囊头(即枷号) 斥为编民 然仅行之乡试耳。”这清楚地表明了明代乡试禁令是十分严厉的 远远地超过了唐、宋。

4.阅卷与录取

阅卷与录取是乡试的最后一个环节 对考生来讲 这也是最重要的环节。考生答完卷后 经过弥封、誊录、对读等程序后 交由主考官与同考官评阅 并确定录取与否。

(1)草率的阅卷

考生的试卷经弥封、誊录、对读后 形成朱卷 考官对朱卷进行评阅。

一般说来 试卷首先由同考官评阅一遍 选择其中优秀的答卷交给主考官复阅 最后决定去取。由于参加乡试的考生人数很多 考试试题也很多 考生三场答卷堆积在一起 数量也十分庞大了。但阅卷官仅主考官与同考官共六人 试卷又限定在十天左右阅完。这就造成阅卷的仓促突击 敷衍塞责 而无法认真评阅比较。

明代乡试阅卷 逐步形成只注重首场试卷 尤其重视首场的“四书”义。只要首场所作“四书”义的卷子被取中 考官对其他几场的卷子 便不认真审阅了 即使其他几场所答之卷“苟简滥劣 至于全无典故 不知平仄者 1亦皆中式”。当然 这种只重首场局面的形成 并不是完全出于考官有意保护首场取中的考生最终被录取 也是由于考卷太多 根本无法对所有答卷进行严格认真评阅的缘故。

(2)录取名额

关于乡试录取的额数 洪武三年(1370年)规定 直隶府、州、县录取举人一百人 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广乡试录取举人四十名 广东、广西录取举人各二十五人。但同时规定 如果人才过多 可以突破限额 多录取举人;如果人才过少 也可以低于录取额数。这一规定仅实行了三年 不久科举考试就停废了。

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颁科举成式 规定乡试所取中的举人不受数量限制 只要中式(即合格)即可充贡京师 参加由礼部主持的会试。这一规定施行于洪武、建文、永乐三朝 至明仁宗洪熙元年(1425年)又限制了乡试录取名额 规定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录取八十名 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录取五十名 江西省五十名 浙江、福建省各四十五名 湖广、广东省各四十名 河南、四川省各三十五名 陕西、山西、山东省各三十名 云南、交趾各十名。总计全国各行省乡试共录取举人五百五十名。

此后 乡试录取的数额屡有增加 尤其是正统二年(1437年)和景泰四年(1453年)乡试录取额增加很大。至明神宗万历元年(1573年) 全国各行省乡试录取额数分别为:南、北两直隶各一百三十五人 浙江、福建、湖广各九十人 江西九十五人 河南八十人 山东、广东各七十五人 陕西、山西各六十五人 广西五十五人 云南四十五人 贵州三十人。这比洪武十七年(1384年)所规定的录取名额几乎多了一倍。

从乡试录取数量的地区分布来看 南、北两京普遍高于其他行省 这反映了南、北两京作为明代政治、文化中心的地位。就全国其他行省的情况看 南方地区录取数额普遍高于北方地区 反映了南方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发达 文化教育也相对发达的事实;北方及云南、贵州、广西等边远地区录取较少 反映了这些地区农业生产落后 社会经济欠发达 文化教育也不发达的历史事实。

(3)录取率

关于乡试的录取率 由于统计资料不全 很难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 这里仅举数例 以粗略推知乡试的录取率。洪武三年(1370年)应天府乡试 共有一百三十二人参加考试 “所选者过半焉” 录取率超过了百分之五十。此时 明朝新立不久 朝廷亟需庞大的官僚队伍 而愿意应试、任官的读书人较少 因此造成了录取率很高的暂时现象。此后 随着明朝的稳定 应试的人越来越多 录取率则越来越低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应天府乡试 考生共八百人 取中举人八十八名 录取率为百分之十一。建文元年(1399年)应天府乡试 参试考生一千五百人 录取二百十四人 录取率为百分之十四。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顺天府乡试 参试考生共二千三百人 按朝廷限额取中一百三十五人 录取率为百分之五强。此后 参加乡试的考生日益增多 乡试录取率也随之下降 中举也越来越困难了。

(4)举人资格

当乡试录取工作完后 要将取中的人排定名次 张榜公布。凡榜上有名的 就取得了举人资格 夺魁的被称为“解元”。

对于所有被录取的举人来说 他们已成为士绅阶层中的一员 享有士绅阶层的特权 如免役等。明朝末年 乡试中举已成为一件十分光彩、威风的事情。乡试发榜后 报信人手持短棍前往中举之家报喜 并从大门打起 将厅堂窗户全部打烂了 叫做“改换门庭”。工匠们紧随其后 顿时将一切修整一新。

举人也取得了入仕资格。明初 由举人出身仕至高官显位的不乏其人。自明中叶以后 进士受到重视 举人出身往往被人轻视。因此 举人们不满足于已取得的资格 还要参加次年举行的会试 以便取得进士的身份。即使考不中进士 举人们仍可被选入国子监 如果不愿意在国子监读书 只要办理了入监手续 即可由吏部授官 只是仅授以小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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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府佐及州、县正官 或地方儒学教官 品级和地位都较低。

作为乡试的尾声 在乡试发榜后 还要举行“鹿鸣宴” 一方面对考中的举人表示祝贺 一方面酬谢参与考试的有关官员。这在各省是一件盛事 宴会期间要表演“魁星舞” 并歌唱《鹿鸣》诗以助兴。但是与宴的举人们并不能陶醉于美妙的歌舞之中 而是盼望着在次年二月的会试中夺魁 以博取更高的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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