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苏联陷入困境的同时,日本与德国之间,却在战争法律上打起了官司。苏联是一个未签订日内瓦公约的国家。日本为了抬高自己的身份,决定签署日内瓦公约。

日本在有条件地签订了日内瓦公约时,提出了很多反制中国-德国的条款。日本否定了日内瓦公约中,关于战斗着装的条款。该条款并不是很清晰,只是建议将平民着装的战斗人员也当普通战俘处理。日本坚持平民着装的战斗人员不享受战俘待遇。日本还提出了其他限制游击战争的条款,比如如何对待征用民用建筑作为战场,如何对待袭击非战斗人员,是否将游击队住宿的民居当军营处理,予以焚烧等等。

根据尧明的建议,中国军队的敌后战争完全不需要考虑消灭了多少敌人。只需要实现两个关键的战争目标:一是不与日军合作,削弱日本的经济掠夺,二是为我军收集情报。这是尧明根据原时空其他国家的反抗力量的主流行为而建议的。消灭日军的有生力量,应该在正面战场进行。日军总有一天会被中国人赶走的,中国的经济少受一点破坏,人民减少一点牺牲,是件好事情。

但日本提出的另外一个条件就很苛刻了。日本要求德国潜艇的使用,必须符合国际法。这种国际法是大英帝国在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根据丘吉尔的提议制定的。这种国际法要求潜艇在击沉商船前,必须提前警告,在警告无效时才可以袭击非武装船只,并必须保证在击沉非武装船只前,转移海员。

然而在实践中,大英帝国一方面要求德国潜艇遵循这一国际法,另一方面却对商船进行武装,并派出所谓的“钓鱼商船”,即安装了可以击沉潜艇的大炮,不载任何物资的钓饵商船。英国皇家海军还用普通商船运载武器,用客船运载军队。德国人一方面想遵守国际法,一方面全国却被大英帝国的海防封锁,连必要的生活物资都不让往德国运输,人民普遍处在饥饿之中。在这样的条件下,在整个一次世界大战的过程中,很多交战的时间段内,德国依然遵循了潜艇使用的国际法。然而大英帝国控制了对美国的传媒宣传,最终利用一次德国潜艇击沉客船事件,以及后来的一次德国的外交丑闻,将美国拖入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帮助大英帝国战胜了德国。

很多历史学家指出,根据德国进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原因,以及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克制的表现,在大战后强加在德国身上的“凡尔赛合约”,实在是太苛刻了。这种“成王败寇”的方式,这种置敌于死地的政治方式,才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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